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【资料图】
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
律监管指引第 2 号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以及
《公司章程》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的规定,我们作
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或“华宝新能”)的独立
董事,本着认真、负责的态度,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
议的相关事项,发表如下意见:
一、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
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6 日,该授予
日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《2023 年限制性股票
激励计划(草案)》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,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
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,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
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、有效。
综上所述,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
股限制性股票。
(以下无正文)
(本页无正文,为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
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签署页)
独立董事签字:
李 斐
牛 强
吴 辉
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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